商会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会的名称:河南省医疗器械商会
英文名称:Henan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Medical Devices.
英文缩写:HNCCMD
第二条 商会的性质:是由河南省省内从事医疗器械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及管理人员自愿结成的全省性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遵守中国宪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企业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利,整合资源、集聚优势、全面推进河南省医疗器械行业跨越式发展。
第四条 商会接受河南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会的住所: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行业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经政府相关部门制定行业规范、行业标准并监督执行,规范会员企业经营行为,逐步建立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二)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谏言献策,反映会员企业发展诉求,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进行行业发展信息统计分析,收集整理和传递国内外医疗器械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运作信息,为政府进行行业规划和政策制定提供依据,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四)协助会员企业进行产品注册、认证、制定产品注册标准、开展临床试验;
(五)协助会员企业申请和承接国家级、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及科研资金;
(六)协助会员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帮助企业申请专利、进行专利检索;
(七)开展进口高精通用配件、原材料集采活动,降低会员企业采购成本;
(八)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为会员企业争取商机;
(九)为会员企业搭建融资平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组织会员企业进行国内外技术考察,加强与各级医学分会、科技单位及各高等院校在产、学、研方面的合作交流,提高会员企业的自主创新水平;
(十一)为会员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医疗器械交易平台等服务,推动会员企业间横向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二)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医疗器械产品展览会、研讨会,大力推广会员企业的产品及科研成果,提高河南省医疗器械行业的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
(十三)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各种培训活动;
(十四)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联谊活动,搭建会员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互动平台;
(十五)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七条 商会会员种类:凡承认商会章程且在河南省省内从事医疗器械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及管理人员,均可申请入会。会员构成包括:企业、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二)拥护商会的章程;
(三)在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
(三)在商会秘书处备案;
(四)经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商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要求退会应填写书面申请,经秘书处审核后提交理事会履行退会程序,并交回会员证、备案注销。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除名:
(一)连续三次以上无辜不参加商会活动;
(二)逾期一年不按规定日期缴纳会费;
(三)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严重影响商会形象声誉的行为。
会员除名应由五名以上会员联名或秘书处提出建议和书面说明材料,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秘书处向被除名者下达除名通知书,并通报全体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商会终止事宜;
(五)提请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与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构成:河南省医疗器械商会的会员。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应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应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罢免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由10名以上理事联名提出罢免动议,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免职。
第二十七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5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商会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名秘书长侯选人;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商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商会的资产。
第三十九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在具备下列部分或全部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商会章程进行修改,经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一)章程条文明显与社会现实不符,阻碍商会建设与发展;
(二)章程内容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冲突或者相背离;
(三)章程原则与会员共同利益不相协调,大量会员提出质询并建议修改;
(四)为了促进商会建设和发展,需要根据情况增加或废止部分条款;
第四十一条 商会章程的修改,应由10名以上会员共同发起,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理事会审议。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商会出现以下情况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一)出现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商会无法继续正常运行;
(二)商会经费出现巨额亏损,无法改善和继续运作;
(三)被登记管理机关勒令停止;
(四)理事会一致通过停止商会运作的决议,将商会无法运作下去的原因整理、总结,通过书面形式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商会终止并解散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可以进入终止处理程序。
第四十四条 商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商会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13年 12 月 19 日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河南省医疗器械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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