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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材料要求

上传时间:2014-07-17 作者:Author

申办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材料要求

一、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申报材料

  1.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应包括:能量危害、生物学危害、环境危害、有关使用的危害和由功能失效、维护不周及老化引起的危害等方面的风险分析、风险控制与防范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2.产品技术要求;

3.产品检验报告(原件);

提供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预评价意见表;

4.临床评价资料;

(1)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应包括:临床试验合同(或协议)、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报告。

(2)提交同类产品临床试验资料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应包括:本企业或其他企业已上市的同类产品临床试验报告或相关临床文献资料,并与同类产品进行对比说明(包括基本原理、主要技术性能指标、预期用途等内容)。
  注:临床文献资料是指“省级以上核心医学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预期临床使用效果的学术论文、专著以及文献综述”。
   (3)不需要提供临床试验资料的医疗器械,应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0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5.产品说明书及标签样稿;

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通用名称、型号、规格;

(2)生产企业的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及联系方式;

(3)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

(4)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5)产品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6)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7)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8)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

(9)产品技术要求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内容。

   6.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7.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特点、工作原理、结构组成、预期用途;
  (2)产品技术指标或主要性能要求确定的依据;
  (3)产品设计控制、开发、研制过程;
  (4)产品的主要工艺流程及说明;
  (5)产品检测及临床试验情况;
  (6)与国内外同类产品对比分析。

8.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应由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并包括以下内容:
  (1)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2)生产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 

9.注册资料(应至少包括注册申请表、产品技术要求)电子版;

10.授权委托书(适用时)。

11.其他需要说明的文件。

二、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到期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申报材料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销售或者使用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到期重新注册。逾期办理的,重新注册时应当对产品进行注册检测。

(一)对于产品、产品标准和说明书均没有变化的到期重新注册项目,在申请重新注册(延续注册)体系考核时,不再提交产品注册检测报告。

在申请产品注册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应包括注册产品照片);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3.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4.产品质量跟踪报告(应包括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汇总分析评价报告);

产品质量跟踪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对产品的质量控制措施以及内部审核中对产品质量的审查情况的说明;
  (2)在产品使用过程中,用户对产品质量反馈的情况;
  (3)产品的周期检验、日常出厂检验中产品质量情况;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验情况;
  (4)企业执行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及不良事件监测情况;
  (5)企业收集到的有关产品质量的信息、统计分析及所采取的措施及验证情况等。

5.企业质量体系(检查)考核的有效证明文件;

6.重新注册的情况说明;

7.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8.注册资料(应至少包括注册申请表)电子版;

9.授权委托书(适用时)。

(二)对于仅发生生产地址变化的重新注册项目,在申请重新注册体系考核时,原提交的注册检测报告调整为新地址生产产品的全性能自检报告或委托检测报告。

在申请产品注册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应包括注册产品照片);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3.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4.产品质量跟踪报告(应包括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汇总分析评价报告);

产品质量跟踪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对产品的质量控制措施以及内部审核中对产品质量的审查情况的说明;
  (2)在产品使用过程中,用户对产品质量反馈的情况;
  (3)产品的周期检验、日常出厂检验中产品质量情况;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验情况;
  (4)企业执行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及不良事件监测情况;
  (5)企业收集到的有关产品质量的信息、统计分析及所采取的措施及验证情况等。

  5.新地址生产产品的全性能自检报告或委托检测报告;

6.企业质量体系(检查)考核的有效证明文件;

7.重新注册的情况说明;

8.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9.注册资料(应至少包括注册申请表)电子版;

10.授权委托书(适用时)。

(三)对于仅发生产品适用范围变化的重新注册项目,在申请重新注册体系考核时,不再提交产品注册检测报告。

在申请产品注册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应包括注册产品照片);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3.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4.说明书变化的对照表;

5.产品质量跟踪报告(应包括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汇总分析评价报告);

产品质量跟踪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对产品的质量控制措施以及内部审核中对产品质量的审查情况的说明;
  (2)在产品使用过程中,用户对产品质量反馈的情况;
  (3)产品的周期检验、日常出厂检验中产品质量情况;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验情况;
  (4)企业执行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及不良事件监测情况;
  (5)企业收集到的有关产品质量的信息、统计分析及所采取的措施及验证情况等。

6.企业质量体系(检查)考核的有效证明文件;

7.与产品适用范围变化相关的安全风险分析报告;

8.产品适用范围变化的临床试验资料或其他支持资料;

9.重新注册的情况说明;

10.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11.注册资料(应至少包括注册申请表)电子版;

12.授权委托书(适用时)。

(四)对于“型号规格”、“产品标准”、“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变化的重新注册项目,在申请重新注册体系考核时,原要求企业提交的产品注册检测报告调整为针对变化部分相关的技术指标及安全指标的产品注册检测报告。

在申请产品注册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应包括注册产品照片);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3.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4.产品质量跟踪报告(应包括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汇总分析评价报告);

产品质量跟踪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对产品的质量控制措施以及内部审核中对产品质量的审查情况的说明;
  (2)在产品使用过程中,用户对产品质量反馈的情况;
  (3)产品的周期检验、日常出厂检验中产品质量情况;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验情况;
  (4)企业执行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及不良事件监测情况;
  (5)企业收集到的有关产品质量的信息、统计分析及所采取的措施及验证情况等。

5.相应变化的对照表及其说明;

6.注册产品标准修改单或经修订过的标准;

7.说明书变化的对照表;

8.与产品变化相关的安全风险分析报告;

9.针对变化部分相关的技术指标及安全指标的注册检测报告;

10.企业质量体系(检查)考核的有效证明文件;

11.重新注册的情况说明;

12.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13.注册资料(应至少包括注册申请表、说明书变化的对照表、注册产品标准修改单或经修订过的标准)电子版;

14.授权委托书(适用时)。

三、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变更重新注册申报材料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下列内容发生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重新注册:
  (一)型号、规格;
  (二)生产地址;
  (三)产品标准;
  (四)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
  (五)产品适用范围。

生产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6号)附件5准备申请材料。

四、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申报材料

(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形式要求

1.注册申报资料应当装订成册。

2.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申报资料应当按照“基本要求”规定的顺序排列。各项资料间应当由带标签的隔页纸分隔,并标明资料项目编号。

3.申报资料一式一份(产品标准和产品说明书一式二份)。首次申报资料另交副本一份。

4.由申请人、代理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内容完整、清晰、不得涂改。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凡装订成册的不得自行拆分。

5.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6.各项申报资料(申请表、上市批件、产品标准、检测报告、说明书)中的申请内容应当具有一致性。若有商品名称、英文名称,应当标注。

7.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8.申报资料受理后,当《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交补充申请,其他情况不得自行补充资料。

9.产品名称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的命名原则。

10.以下注册申报资料还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1)申请表;

(2)综述资料的摘要,其中:产品预期用途(500字以内)、产品描述(200字以内)、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100字以内)、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200字以内)及其他(200字以内);

(3)拟订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4)产品说明书。
  以上电子文档除申请表外,其余均应为WORD文档,并且可编辑、修改。

(二)首次注册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1.境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1)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表内各项;

(2)罕见病、特殊病种及其他情况,要求减免临床试验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注册申报资料的同时,提出减免临床试验的申请,说明减免临床试验的理由,提供相关的文献资料。
  2.证明性文件

(1)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及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①所申请产品应当在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范围之内;

②在有效期内。

(2)有关提交资料真实性的声明,应当包括:

①所提交资料的清单,同时须做出“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与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时所提交资料一致的承诺;

②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3.综述资料

(1)产品预期用途:

①产品预期用途;

②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

③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

(2)产品描述:

①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

②主要原材料来源及制备方法;

③主要生产工艺过程;

④质控品、标准品(校准品)的制备方法及溯源情况。

(3)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说明:

①人源性材料须对有关传染病(HIV、HBV、HCV等)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②牛、羊源性的材料应当根据《关于含有牛、羊源性材料医疗器械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械〔2006〕407号)的规定予以说明;

③其他动物源及微生物来源的材料,应当提供相应的说明文件,证明其在产品运输、使用过程中对使用者和环境是安全的;

④对于以上情况采取的病毒灭活等保证安全的具体试验方法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4)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

①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

②对该产品的评价。

(5)其他:

①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情况;

②相关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及临床应用情况;

③申请注册产品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异同;

④对于新的诊断试剂产品,需提供被测物与预期适应症之间关系的文献资料。

4.产品说明书

(1)说明书格式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

(2)产品说明书一式两份,并提供两份说明书文本一致的声明。

5.拟定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1)拟定的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一式两份,并提供两份标准文本完全一致的声明;

(2)拟定产品标准文本符合GB/T1.1的要求;

(3)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产品适用标准的,申请人还需提交:

①所申请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声明;

②承担产品上市后质量责任的声明;

③有关产品包装规格划分的说明。

6.注册检测报告

(1)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具有承检能力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注册检测报告的原件;

(2)所检测产品的包装规格应在本次注册申请的范围内;

(3)检测类型应为注册检测;

(4)第三类产品应当进行连续3个生产批次样品的注册检测。

7.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注册申请时不需提供,由申报单位保存,如技术审评需要时再提供)

(1)主要原材料的选择、制备及质量标准(包括抗原、抗体及主要原料)的研究资料;

(2)质控品、校准品(标准品)的原料选择、制备、定值过程及试验资料;

(3)标准品的溯源性文件(具体的溯源过程)。

8.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注册申请时不需提供,由申报单位保存,如技术审评需要时再提供)

(1)主要生产工艺描述(固相载体、显色系统、指示系统等)及确定依据;

(2)反应体系的组成;

(3)被测样本的要求;

(4)试剂用量;

(5)体系的反应条件;

(6)体系的有效性确定方法(校准、质控方法);

(7)提供各种验证资料。

9.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1)分析灵敏度、分析特异性、检测范围、测定准确性、批内不精密度、批间不精密度等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2)如申报注册产品包括不同的包装规格,则需要提供每个包装规格产品进行上述项目评估的试验资料及总结;

(3)如注册产品适用不同机型,则需要提供在不同机型上进行上述项目评估的试验资料及总结;

(4)分析性能评估应采用多批产品进行;

(5)如系按《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一条委托相关机构完成的项目,申报资料中须注明委托项目名称、提供双方协议书,并保证所有试验数据及资料的真实性。

10.参考值(参考范围)确定

(1)确定参考值(参考范围)所采用的样本来源;

(2)参考值(参考范围)确定的方法;

(3)参考值(参考范围)确定的详细试验资料及总结;

(4)如系按《办法》第二十一条委托相关机构完成的项目,申报资料中须注明委托项目名称、提供双方协议书,并保证所有试验数据及资料的真实性。

11.稳定性研究资料

(1)稳定性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

(2)稳定性研究的具体方法、过程;

(3)必须提供至少3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稳定性和开瓶稳定性(如有)的研究资料;

(4)必要时提供加速破坏试验研究资料。

12.临床试验资料

(1)第二类产品:申请人应当在不少于2家(含2家)省级卫生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

(2)对于特殊使用目的的产品,可以在符合要求的市级以上疾控中心、专科医院或检验检疫所、戒毒中心等机构开展临床试验。

(3)临床试验协议:分别由临床试验机构及申请人签章。

(4)临床试验方案:由各承担临床试验的主要负责人(签名)、临床试验机构(签章)、统计学负责人签名及单位盖章、申请人盖章、伦理委员会(牵头单位)盖章。

如该临床试验无需伦理委员会同意,应当由临床试验机构中的牵头单位提供有关伦理事宜的说明并签章。

(5)各临床试验机构的临床试验报告,报告封面应包括:

①进行临床试验产品的产品名称;

②临床试验开始日期和完成日期;

③各承担临床试验的主要负责人签名、临床试验机构签章、统计学负责人签名及单位盖章、申请人盖章;

④产品注册申请人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告日期、原始资料保存地点。

(6)对所有临床试验结果的总结报告:

①由临床试验机构的牵头单位或申请人完成;

②封面内容与各临床试验机构的临床试验报告的封面内容相同。

(7)临床试验的详细资料,包括所有临床试验结果、同时采用的其他试验方法或其他诊断试剂产品的基本信息,如试验方法、诊断试剂产品来源、产品说明书及注册批准情况等。

(8)临床试验所用样品的批号应当与临床试验前申请人按照拟定产品标准做检测时所用样品的批号一致,临床试验前的检测可以是申请人出具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申请人委托其他具备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9)对于校准品、质控品、参比液等,不需提供临床试验资料。

(10)本部分所称临床试验机构签章是指临床试验机构公章和/或临床试验机构中负责临床试验主管部门公章。

13.生产及自检记录
  提供连续3批产品生产及自检记录的复印件。

14.包装、标签样稿

15.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

(1)申请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首次注册,需提交:

①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请书;

②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

③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核查报告表。

(2)申请已有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中考核范围有效覆盖的产品首次注册,需提交:

①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请书;

②原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可交复印件,但需书面指出原件所在注册申报资料的受理号);

③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核查报告表。

(三)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重新注册申报材料

1.境内体外诊断试剂重新注册申请表

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表内各项。

2.证明性文件
  (1)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以及《体外诊断试剂变更申请批件》(如有)复印件。

(2)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及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①所申请产品应当在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范围之内;

②在有效期内。

(3)申请人出具的有关提交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①所提交资料的清单;

②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3.有关注册证有效期内产品质量、临床应用情况、不良事件情况的总结报告,由申请人出具并签章。

4.重新注册产品与原注册产品有无变化的声明,由申请人出具并签章。

5.注册证有效期内完成的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

(1)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请书。

(2)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

6.凡属2007年6月1日前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重新注册时还应提交产品说明书和注册产品标准等相关技术资料。

(四)第二类、部分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变更申报材料

1.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体外诊断试剂变更申请表。

(2)证明性文件:

①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以及《体外诊断试剂变更申请批件》(如有)复印件;

②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及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③有关提交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3)申请人关于变更的情况说明。

2.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的文字性变更(适用于境内第二类和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登记事项变更):

①申报资料“一般要求”中的所有资料,其中证明文件的第2项应为变更后的;

②变更前、后的产品标准(生产企业名称文字性变更适用);

③变更前、后的产品说明书;

④变更前、后的包装、标签样稿。

注:境内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登记事项变更是指变更生产企业名称和变更生产企业注册地址。对境内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地址文字性变更的审批,参照变更生产企业注册地址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生产过程中所用抗原、抗体等主要材料的变更,如生产过程中主要材料的供应商发生改变,除“一般要求”所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

变更抗原、抗体等主要材料的研究资料;

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临床试验资料;

变更前、后的产品标准;

变更前、后的产品说明书。  

(3)检测条件及参考值(或参考范围)等的变更,除“一般要求”所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

①变更后的检测条件及参考值(或参考范围)确定的详细试验资料;

②临床试验资料;

③变更前、后的产品标准;

④变更前、后的产品说明书。

(4)产品储存条件和/或有效期的变更,除“一般要求”所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

①产品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

②变更前、后的产品标准;

③变更前、后的产品说明书;

④变更前、后的包装、标签样稿。

(5)修改注册产品标准,但不降低产品有效性的变更,除“一般要求”所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

①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②变更前、后的产品标准;

③变更前、后的产品说明书。

(6)生产地址(生产场所的实质性变更)的变更,除“一般要求”所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

①采用新的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进行分析性能评估的试验资料;

②对新的生产场地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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